一、制订的原则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订原则和方法,基本上与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相同,即要求水质在流行病学上安全、所含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无害,并保证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此外,在选择指标和确定标准的限量值时,应同时考虑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
二、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我国《生活坎用水卫生标准 (6B5749 ― 85) 》共规定了 35 项水质标准,并将它们分成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以及放射性指标四组。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主要是为了保证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体健康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订的。各项标准制订的主要依据如下。
( 一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 .色 水色大于 15 度时,多数人用杯子喝水时即可察觉;色度较深的地下水,经净化后一般可降至 15 度以下。故规定,水色不超过 15 度。但水源受工业废水污染后,可使水呈现其他颜色,故标准同时规定,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2 .浑浊度 10 度时居民普遍反映水质浑浊。据调查, 源水经水厂处理后出厂水一般均不超过 5 度,多数能达 3 度以下。降低浑浊度对于去除某些有害物质( 如多氯联苯、苯并 (a) 芘等 ) ,减少细菌、病毒含量,提高饮水消毒效果,都有积极作用,因而规定浑浊度不超过 3 度,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5 度;条件较好的水厂,应力求供给浑浊度更低的水。